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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救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28號聲 請 人 張峻得法定代理人 張佳安代 理 人 黃顯凱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因聲請人欠乏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

109 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 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