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39號再抗告人 杜俊謙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潘榮貴間因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所為106 年度家聲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上開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翁偉玲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