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余淑萍相 對 人 劉百堯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後,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2046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 年度家調字16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撤回、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2046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106 年度家調字第16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