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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親聲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0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24號聲 請 人 黃峙豪送達代收人 詹義豪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子凌間聲請交付子女等事件聲請,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330 、424 號)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具狀時並未同時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2,000 元(抗告人係對本院駁回其聲請及相對人反聲請均提起抗告),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等
裁判日期: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