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55號聲 請 人 林丞晏法定代理人 廖佳宜關 係 人 林昊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丞晏之父母於民國104 年3 月
5 日協議離婚,約定由聲請人之母廖佳宜單獨監護,並與聲請人之母共同生活。關係人林昊宇自105 年2 月起迄今,未再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亦未探視聲請人,有明顯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形,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從母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固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1 件為證,然質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到庭亦自承:關係人林昊宇離婚後至105 年2 月有給付扶養費,此後迄今即未再支付扶養費,一開始也沒來看聲請人,後來關係人林昊宇要來看聲請人,其不給關係人林昊宇看,因為關係人林昊宇沒有給聲請人之扶養費,其也沒有跟關係人林昊宇聯絡,其知道關係人林昊宇105 年工作有不穩定,今年關係人林昊宇就有兩次跑來說要看聲請人等語,足認關係人林昊宇自104 年3 月5 日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協議離婚後,仍有繼續支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直至105 年2 月止,嗣後亦非全然無探視聲請人之舉,然因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阻攔,關係人林昊宇始無法順利探視聲請人無誤,難認關係人林昊宇有明顯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