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74號抗 告 人 袁健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潘成玉間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5日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