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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 告 呂春玉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複代理人 曾明馨律師

蔡尚琪律師被 告 許漢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