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 告 張介任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複 代理人 邱家祈被 告 張琮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訴訟程序未臻完足,尚有應行調查及踐行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 告 張介任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複 代理人 邱家祈被 告 張琮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訴訟程序未臻完足,尚有應行調查及踐行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