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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張琮華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上列上訴人張琮華與被上訴人張介任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