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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 告 吳峻豪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被 告 謝欣穎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蔡皇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婚約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