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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 告 鄭惠瑱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李美寬律師被 告 何心沛訴訟代理人 許濟崴被 告 何涵妮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被 告 何宜隆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被 告 何元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407 號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及本院106 年度家調字第746 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何文欽之配偶,而被告何心沛、何涵泥、何宜隆、何元凱為被繼承人何文欽之子女,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何文欽之繼承人,而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何文欽之遺產。惟被告何宜隆以原告與被繼承人何文欽未曾依修正前民法982 條規定舉行結婚公開之儀式為由,對原告提起確認與被繼承人何文欽間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另以被繼承人何文欽生前所為認領被告何元凱之行為無效為由,對被告何元凱提起訴請確認被告何元凱與被繼承人何文欽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目前由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婚字第407號及106 年度家調字第746 號審理中等事實,業經調取該等卷宗核閱無誤。則前揭事件之判決結果,攸關原告是否有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適格及被繼承人何文欽之繼承人範圍,乃本事件之先決問題,在前開事件程序終結後,始得進行本事件訴訟程序。是依首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