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0號聲 請 人 何宜隆即 被 告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鄭惠瑱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 人 許富雄律師
李美寬律師相 對 人即被 告 何心沛訴訟代理人 許濟崴相 對 人即被 告 何涵妮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 人 劉明昌律師相 對 人即被 告 何元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停止訴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有關聲請人所提確認被告何元凱與被繼承人何文欽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 鈞院106 年度家調746 號),因戶政機關查明係誤辦認領而撤銷認領登記並更正被告何元凱之父名,是被告何元凱已非被繼承人何文欽之繼承人,聲請人並業已撤回上開起訴在案。至聲請人所提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何文欽間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雖尚在鈞院以106 年度婚字第407 號審理中,但被繼承人何文欽之遺產絕大多數係由原告保管、持有,若待該事件訴訟終結始續行本件訴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恐遭原告隱匿、處分而滅失,令聲請人及其他被告受有因停止訴訟程序而延滯之不利益,爰聲請撤銷上開停止訴訟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等語。
二、經查,本院106 年婚字第407 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尚未終結,乃聲請人所自承,而原告與被繼承人何文欽間婚姻關係是否存在,乃攸關被繼承人何文欽之繼承人範圍及原告是否得以繼承人身分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適格,此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亦為本院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重要原因,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既尚未消滅,是聲請人於現時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