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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陸許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34號聲 請 人 黃福順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並補正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大陸地區江蘇省昆山市昆山區人民法院(2017)蘇昆關信證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及上開書類經大陸地區公證處認證之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前段、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離婚裁判事件,除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亦未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大陸地區江蘇省昆山市昆山區人民法院(2017)蘇昆關信證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及上開書類經大陸地區公證處認證之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日期: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