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42號聲 請 人 黃苑凌代 理 人 曾正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大陸地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二○○四)順法民一初字第○一九六三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及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4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