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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婚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4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惠瑱送達代收人 林思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宜隆間因106年度婚字第407號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茲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日期: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