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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婚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蔡阿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麗彩間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720 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