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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詮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益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平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64 號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報酬
裁判日期: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