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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 銓鎂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三海被上訴人 陳柏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本訴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及反訴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