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3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被 上訴人 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