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 新北市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鎮源被 上訴人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95號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