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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黃金城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二、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基金會於民國99年3 月18日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相對人基金會因業務主管機關函示,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2條及第15條,有關董事及監察人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相關條文。經董事會第3 屆第3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2條及第15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併聲明:請求裁定如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2、15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之部分,屬令章程組織較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更具備,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以10

6 年7 月31日農授漁字第1060720307號函表示對於聲請上開條文之修正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附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6年度法字第24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2條: │第12條: │依行政院農業││本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人,其中│本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人,其中│委員會漁業署││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106 年3 月10││綜理董事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綜理董事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日漁二字第10││;置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置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00000000號函││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示,105 年12││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漁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漁業│月12日立法院││ 事務之副主任委員一人。 │ 事務之副主任委員一人。 │第9 屆第2 會││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巡防│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巡防│期第13次經濟││ 事務之副署長一人。 │ 事務之副署長一人。 │委員會全體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員會議提案:││ 長。 │ 長。 │「依據98年度││四、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理事長。│四、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理事長。│中央政府總預││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算案通案決議││ 合作發展協會執行長。 │ 合作發展協會執行長。 │(十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推)│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一│為避免政府捐││ 派二人。 │ 人。 │助金額累計超││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一│七、漁業團體一人至三人。 │過50% 之財團││ 人。 │八、從事漁業相關事務或研究者│法人,其財產││八、漁業團體一人至三人。 │ 二人。 │由「公共性」││前項第八款之董事由前屆董事會│前項第七款與第八款之第一屆董│變為「私有性││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名推選之│事由捐助人推選之,第二屆以後│」並避免逃避││。 │由前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政府及立法院││董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月提名推選之。 │監督之可能。││得支領出席費。 │董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建請各主管機││ │得支領出席費。 │關,應要求上││ │ │開財團法人於││ │ │半年內修改章││ │ │程,明訂董監││ │ │事人員必須有││ │ │半數以上人員││ │ │由政府特定公││ │ │務人員擔任之││ │ │。』並請本會││ │ │儘速修訂章程││ │ │以符合過去立││ │ │法院之決議。││ │ │」 │├──────────────┼──────────────┼──────┤│第15條: │第15條: │依行政院農業││本會設監察人會,負責稽核有關│本會設監察人會,負責稽核有關│委員會漁業署││業務、財務事宜。監察人會置監│業務、財務事宜。監察人會置監│106 年3 月10││察人五人,由主管機關就監察人│察人五人,由主管機關就監察人│日漁二字第10││擇一兼任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擇一兼任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00000000號函││人應列席董事會。監察人由下列│人應列席董事會。監察人由下列│示,105 年12││單位遴聘代表擔任。 │單位遴聘代表擔任。 │月12日立法院││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推)│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一│第9 屆第2 會││ 派二人。 │ 人。 │期第13次經濟││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一│二、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一人。 │委員會全體委││ 人。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會│員會議提案:││三、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一人。 │ 合作發展協會一人。 │「依據98年度││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四、漁業團體一人。 │中央政府總預││ 合作發展協會一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士一│算案通案決議││ │ 人。 │(十一):『││ │前項第四款與第五款之第一屆監│為避免政府捐││ │察人由捐助人推選之,第二屆以│助金額累計超││ │後由前屆監察人會於任期屆滿前│過50% 之財團││ │三個月提名推選之。 │法人,其財產││ │ │由「公共性」││ │ │變為「私有性││ │ │」並避免逃避││ │ │政府及立法院││ │ │監督之可能。││ │ │建請各主管機││ │ │關,應要求上││ │ │開財團法人於││ │ │半年內修改章││ │ │程,明訂董監││ │ │事人員必須有││ │ │半數以上人員││ │ │由政府特定公││ │ │務人員擔任之││ │ │。』並請本會││ │ │儘速修訂章程││ │ │以符合過去立││ │ │法院之決議。││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