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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 請 人 李慧慈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李慧慈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得聲請更生,並未以履行金融機關之協商條件有困難為要件。況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乃債務人之自由,此時債務人聲請更生仍有其利益,即進入更生後,債務人縱依金融機構所提之每月清償金額提更生方案,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民國97年11月12日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凱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基銀行)請求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凱基銀行提出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6,434元、分180期、利率為0%之清償方案。惟查聲請人除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外,尚有積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無法納入協商,且聲請人因生活開銷之故,以債養債,身負鉅額債務,現以計算工作量之臨時工作為業,每月工作收入約18,000元,僅能清償4,000元,致前置協商結果不成立。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736,762元,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本件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9頁)、收入切結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分期繳款申請書、聲請人名下之安泰銀行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最近一年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9頁)等件為證。本院亦調閱聲請人之法務部保險犯罪防治通報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之投保保險結果明細,並函詢凱基銀行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相關事項,均查核屬實。準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目前打零工為業,並經其提出收入切結證明書為證,每月收入約為18,0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就其中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水電瓦斯費、日常生活雜支、扶養費、勞健保費部分雖未提出單據佐證,然本院衡諸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暨參酌內政部公告之106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3,700元,其所提列之金額尚屬合理,應可採信。準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應以15,750元計(計算式: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日常生活雜支2,000元+扶養費3,000元+勞健保費1,250元=15,750元),聲請人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僅餘2,250元(計算式:18,000元-15,750元=2,250元),顯不足以支應凱基銀行所提每月清償6,434元之方案,且聲請人尚有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未進入前置協商程序,足見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又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另聲請人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所能節約支出,努力工作以增加還款之成數及總金額,並依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法院裁定認可而予以准許,避免更生程序嗣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法院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6年6月9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