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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聲 請 人 蔡佳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 人×10份=3,44

0 元)。

二、聲請人於應聲明之事項第3 項第3 款關於聲請更生程序特別事項,其中「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在內須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之欄位,均未為確認及勾選,請聲請人重新計算債務總金額後,再行確認上開2 項目。

三、聲請人陳稱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因收入減少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而毀諾,應具體說明該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不可歸責事由內容為何,及提出上開證明文件,並提出還款證明(包含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毀諾前所有還款之匯款或轉帳證明、毀諾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其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陳與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成立個別協商,請具體說明毀諾之時點及原因,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一併提出個別協商協商文件、還款文件。而協商成立後迄今,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五、就聲請人主張承租房屋,每月負擔租金8,700 元,請提出10

4 年9 月起迄今之租賃契約、每月繳納房屋租金、電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即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完整版本租約,並提出繳納租金、電費匯款明細之紀錄或證明)。又聲請人除與子同住外,現與何人同住於租賃處?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104 年至今之出入境資料、護照影本。

七、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依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 年8 月29日健保承分字第1062114281號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核定書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分期繳納申請書,可知聲請人自104 年9 月至106 年7 月積欠健保保險費2萬9,958 元,為何債權人清冊未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列為債權人,而是將該筆費用列為聲請更生前2 年之必要支出欄位編號13?倘上開健保保險費費用尚未清償完畢,請重新更正聲請更生前2 年必要支出項目欄位並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重新計算本件債務總金額。

(二)承上,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 年必要支出,其中每月健保、勞保繳納750 元,惟觀諸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足稽聲請人已於104 年9 月起積欠健保保險費用,請說明為何每月另有支出健保保險費用?又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9 月

1 日起至106 年6 月9 日止在印尼工作,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載明聲請人已於104 年3 月13日退保,截至106 年8 月22日止,並無投保單位,請說明為何每月有支出勞保保險費用之必要?並應提出支出健保、勞保費用之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支出手機及網路費用700 元、防癌保險費用1,034 元、生活雜支1,000 元之必要性?一併提出手機電信費用合約書、資費方案為何、聲請更生前

2 年迄今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700 元之必要性及原因;生活雜支之計算式及實際支出費用收據、臺灣人壽防癌險之完整版本保險契約書、繳納保險費用之匯款證明、收據等相關文件。

(四)聲請人陳稱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106 年6 月9 日止在印尼工作,於上開期間何以有在我國每月支出房屋租金8,70

0 元之必要?

(五)依聲請人提出查詢6 個月交易/ 彙總登摺明細,可知104年5 月29日起至104 年12月28日止,申請租金補助費用項目,此帳戶申設者是否為聲請人?若是,請說明為何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僅臚列薪資部分,未將租金補助列為收入?

八、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並提出104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謝毓員,每月實際支出7,000元以上,請說明謝毓員除兒少補助外,有無另外領取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謝毓員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依民法第1114條第1 款、第1116條之2 規定,第三人謝崧祐為謝毓員之父親,為應分擔扶養費用之人,一併陳報謝崧祐是否有分擔扶養費用?又謝毓員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謝毓員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近3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4 年9 月12日起至106 年9 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自104 年9 月12日)至今領取薪資及兼職收入款項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及兼職收入外,有無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所稱多年從事幼稚園老師,將以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作為每月固定收入,以供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為何?有無可供擔保之人?一併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等文件。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 年9 月12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交通費、房屋租金支出、扶養費、電話、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依序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收據、單據、匯款紀錄等件以資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得對前配偶謝崧祐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4685 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請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