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聲 請 人 陳宥妤(原名陳靚君)即 債務人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74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8人×43元×10份=7,74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1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父親陳石龍」之戶籍謄本、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陳報其年籍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人母親陳林秀琴」之戶籍謄本、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陳報其年籍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陳報聲請人於104年6月23日起至106年6月22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6年6月至同年8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伙食費6,5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二)健保費842 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三)交通費及保養費3,000 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通勤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保養費用金額,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 個月之單據)。另請說明每月一次返回北部探視父母親之交通費用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 個月之單據)。
(四)家用雜支費800 元: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十一、就父親陳石龍扶養費支出1,500 元、母親陳林秀琴扶養費支出1,500 元部分: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父親及母親之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年1至同年6月)每月支出各1,5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聲請人父親及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父親及母親目前與何人同住?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