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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42號聲 請 人 賴薇羽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合計為2,1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三、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正本到院,並說明目前最大債權人銀行為何?及應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大眾銀行就其提出之前置協商條件【即以債權本金分180期、年利率百分之4、每期還款金額9,110元】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財產目錄狀況: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4年7月2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㈢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7月2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

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

1期租賃契約及至少最近3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房屋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並請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㈣請就聲請人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交通費、日常用品費、

電費、電信費、安親費、保險費、瓦斯費、汽車燃料費、汽車牌照稅等費用,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說明其必要性為何。

七、其餘陳報事項:㈠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4月21日起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㈡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㈢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㈣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