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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賴露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 +1 )×10×34元=2,38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每月之電費、天氣費、手機費、家用電話費、有線電視費、日常用品及交通費等費用之平均核定依據為何?並提出上開各項費用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併請提出交通工具行照。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之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四、另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有無按月給付扶養費?若有,請敘明金額及給付方式。若無,請併說明理由為何?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104 年起分別任職於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及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除退休金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又聲請人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聲請人積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勞保補償金之原因及須分十年償還之依據分別為何?請具體說明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陳報聲請人按月抵扣勞保補償金之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