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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9號聲 請 人 謝程恩(原名:謝承恩)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58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6 人×10份=2,58

0 元)。

二、就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國104 年7 月12日)起有承租房屋,每月負擔租金8,000 元。又聲請人曾於本院10

6 年度司執消債調字第441 號更生事件調解中,提出105 年10月8 日起至106 年10月7 日房屋租賃契約書,惟聲請人除前開租約期間外,請另提出每月支出租金及繳納房屋租金之相關證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至今之租約,並提出繳納租金匯款明細之紀錄或證明)。又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於租賃處?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可供釋明之相關單據。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98萬7,337 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四、聲請人是否現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文件)、聲請人是否有無自用住宅借款之債務?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謝○○,於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各支出5,000 元,請說明謝○○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謝○○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有無依法應分擔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與謝○○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4 年7 月12日起至

106 年7 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

2 年(自104 年7 月12日)至今領取薪資及兼職收入款項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及兼職收入外,有無領取、勞保年金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租金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水電瓦斯費用每月2, 000元、膳食費每月7,000 元、交通費用800 元,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計算式、支出必要支出費用、轉帳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手機電信費用合約書、資費方案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電話費必須支出3,000 元之必要性及原因;日常支出費用之計算式及實際支出費用收據等文件。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每月薪資明細單(表)、薪資轉帳存摺或其他收入明細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所稱從事服務業,惟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任職星聚點公司至106 年6 月止,聲請人現今係以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作為每月固定收入,以供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分別為何?有無可供擔保之人?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 年7 月12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交通費、房屋租金支出、扶養費、電話、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檢附上開費用單據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及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有無確定聲請人之財產總價值,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