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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01號聲 請 人 蔡蔚瀅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及本院106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7 號更生事件調解程序所臚列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 人×10份=3,

440 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四、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陳報住所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0 號」,請提出住所位於該處之憑證或請該房屋所有權人親自書立聲請人確實有居住於上開房屋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 年支出租金,其中民國106 年6月至同年9 月每月租金6,500 元,給付方式係以給付水電費等開銷取代租金,惟聲請人另陳稱106 年6 月至同年9月支出水電費每2 個月1,500 元,有無重複主張之情形?請一併提出繳納106 年6 月至同年9 月南部親戚家之水電費等開銷費用,共計每月6,500 元之計算式、收據、匯款證明、統一發票等相關證明,並提出聲請人確實有與南部親戚約定以繳納上開費用,作為代替聲請人繳納租金之約定書面、切結書或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支出之電話費(含網路)3,00

0 元、生活必要用品1,500 元之必要性?一併提出電話費用(含網路)之合約書、資費方案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之繳納電話費用之明細、生活必要用品之計算式、收據、單據、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出之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加油費用400 元、1 個半月保養費用450 元)、扶養費用(第三人蔡○○、潘○○各6,850 元)、健保費564 元、勞保費用,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計算式、實際必要支出費用、轉帳明細、繳納勞、健保款項之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陳稱目前本金債務總金額為39萬1,703 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五)聲請人自行查明「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確實為其債權人?並請具狀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之全體債權人姓名、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數額、有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種類、發生原因及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六)請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姓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104 、105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蔡○○、潘○○,每月實際各支出6,

850 元以上,請說明蔡○○、潘○○有無領取兒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蔡○○、潘○○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蔡○○、潘○○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扶養義務之人姓名及其與蔡○○、潘○○之關係?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蔡○○、潘○○之關係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4 年9 月20日起至

106 年9 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

2 年(自104 年9 月20日)至今領取薪資及兼職收入款項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及兼職收入外,有無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可知聲請人任職於第三人有志倉務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實際工作內容、職銜為何?聲請人現今除每月薪資外,有無其他加班費、誤餐費、兼職收入等相關費,作為每月固定收入,以供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為何?有無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 年9 月20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用、電話費(含網路)、扶養費、生活必要用品、勞健保費用、扶養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上開費用單據以資證明。又聲請人自陳聲請人父親即第三人蔡尚財於聲請更生前2 年有扶養蔡○○,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起至今,蔡尚財有無資助聲請人扶養費用?若有,請詳細敘明蔡尚財每月如何給付扶養費用?給付金額為何?

(三)請說明現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方式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得對聲請人之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自陳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472

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請陳報自何時開始遭該法院為扣押移轉薪資命令之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