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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清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周筱娸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周筱娸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發生車禍導致工作中斷,當時就讀實踐大學進修部,因繳不出學費而肄業,生活入不敷出向銀行借錢,後續以卡養卡,債務累積越來越多。聲請人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1,640,584元,每月收入僅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2,605元,惟該津貼僅至106年9月8日止,目前已無工作收入,財產僅有1台87年出廠之機車,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因前置調解時之收入僅有執業訓練生活津貼12,605元,收入有限且日後恐無收入,無法清償債務,致調解不成立,是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鈞院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於106年6月19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

解,並於同年8月16日進行調解程序。於調解程序中,因聲請人陳稱其目前沒有工作,無法負擔銀行所提出之任何清償方案等語,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9號卷第10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本件清算之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身心障礙證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三重市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8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53頁、第72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第77頁反面、第78頁、第79頁至第80頁)。聲請人主張其於106年6月21日至同年9月8日參加勞動部委辦之職業訓練,每月固定可領職業訓練師活津貼補助12,605元,惟該津貼僅至106年9月8日止,目前無工作收入,每月僅領有身障補助3,628元云云,核與其提出之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結訓證書相符,復觀之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聲請人每月確領有身障補助3,628元,是聲請人主張其無工作,每月僅領有身障補助3,628元,應堪為採信。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用5,000元、電話費用451元、房租3,000元、水電瓦斯1,000元,共計9,451元(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第51頁、第52頁),雖僅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電話費繳款明細等部分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0頁、第33頁),其餘則未提出收據佐證,然衡以現今經濟社會消費常情,聲請人上開主張各項費用及金額,尚無不合理之處,是其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9,451元,尚堪憑採。

循此計算,聲請人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已不足負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遑論有能力清償高達1,640,584元之債務,足認本件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因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1月15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