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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何昶慶相 對 人 何俊賢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一一0五五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就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債權額逾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部分,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0號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之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及有執行力之公證書,性質上均屬非訟事件,初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效力。故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2 、3 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及公證法第13條第3 項,為兼顧債務人之權益,乃分別情形設其停止執行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 號並就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參攷上開規定,進一步解釋抵押人如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此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37 號裁判可資參照。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裁判參照)。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416 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為臺北地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055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106 年訴字1650號繫屬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卷及本院106 年訴字1650號民事卷查明屬實。而查聲請人係於106 年4 月24日提起上開民事訴訟,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於超過3,200,000 元部分不存在等語。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供相當擔保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於執行債權超過3,200,000 元部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查,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人執行之內容(即主張執行之抵押債權)為7,000,000 元,有其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民事補正狀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可稽。而聲請人所提上開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抵押債權逾3,200,000 元部分不存在,則以此計算即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其中3,800,

000 元不存在(計算式:7,000,000 元-3,200,000 元=3,800,000 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1 年,共計4 年4 月,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823,333 元(計算式:3,800,000 元×5%×4 年4 月=823,3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為相對人因聲請人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爰酌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聲請人其餘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附表: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地目:建│面積:1029.86平方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 ││ │公尺 │ │└────┴─────────┴────────────┘┌─────┬─────────────────────┐│建號:2828│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建物坐落地號:明德段3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12層│├─────┬──┴────────────┴─────┤│層次:12層│ 層次面積:113.32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陽台 面積14.09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明德段2831建號**467.2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4 │├───────────────────────────┤│權利範圍:全部 │└───────────────────────────┘┌─────┬─────────────────────┐│建號:2830│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 │2、3層 │├─────┴─────────────────────┤│建物坐落地號:明德段30地號 │├────────┬────────────┬─────┤│主要用途: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12層│├────────┴────────────┴─────┤│層次: 地下一層 層次面積:894.04平方公尺 ││ 地下二層 900.96平方公尺 ││ 地下三層 919.96平方公尺 ││ 總面積:2714.96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明德段2831建號**467.2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5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