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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號抗 告 人 王蕙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聲請變換擔保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