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事件歷次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本院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有聽取錄音內容作為核對筆錄之用等語。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80號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80號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