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李基益律師即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公司法第32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同法第17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24日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同意徵選為「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吉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106年度司字第34號裁定選任在案,嗣聲請人辦理耐吉公司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宜,於106年8月28日獲新北市府來函核准通過領回退休金等事,聲請人並於106年9月13日收訖勞工退休基金之面額新台幣(下同)69萬1169元支票一紙,為此具狀向鈞院陳報辦理職務情形,並請求裁定清算人之酬金。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106年度司字第34號裁定選派為耐吉公司之清算人,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擔任耐吉公司之清算人期間之報酬,應由本院決定之。又其報酬之決定,應視其對耐吉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及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綜合考量後決定之。本院審酌聲請人辦理耐吉公司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情形及聲請人執行職務期間代墊費用361元,另參考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爰酌定本件聲請人為耐吉公司之清算人報酬為4萬元。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核定律師酬金
裁判日期: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