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陳錦麟相 對 人 燿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辭任信託事件受託人事件,依聲請人所提出其與相對人簽訂之信託契約書記載,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