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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許瑋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稚樺等間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人因有事無法出庭,只有委託律師出庭,但因想了解開庭的詳細資訊,所以聲請錄音光碟片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則依上列規定,本件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