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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 鄭裕祺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文明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返還仲介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想確認民國106年11月7日法庭上言詞辯論兩造陳述之內容,爰依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1號返還仲介費等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1號返還仲介費等事件於106年11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日期:201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