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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施煌城訴訟代理人 施珊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國字第7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六年度重國字第七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貴院106 年度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庭期開庭筆錄之內容,是否有遺漏之處,故聲請法官允許,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既已陳明其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於106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律上利益,堪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如主文第2 項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