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楊錦綉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