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OOO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遭相對人強制住院於關係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惟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之情事,亦無思考邏輯怪異之事,與女兒之間也是聲請人管教女兒出言不遜所致,也僅止1 次,並非情緒失控,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向關係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調閱聲請人之相關病歷後,發現聲請人已於000 年0 月0 日出院,有該院出院病歷摘要存卷可佐。從而,聲請人既已於000 年0 月
0 日出院,是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