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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