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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 告 李佳芬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