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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 告 濟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家賦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枝榮間請求退還合建保證金等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2,799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16

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

660 元(計算式:106,160 -500 =105,66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5,66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