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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 告 林貴照被 告 劉珮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陳述應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伍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壹拾壹萬肆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玖佰玖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