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8號被 告 陳呈緯 北市○○區○○路○○○○號原 告 瑞田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郭田原 告 銀環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錦煒原 告 華宜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琳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被 告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呈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