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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4號原 告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被 告 長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根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日期:201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