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寇世珍被 告 李瓊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抵押權設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