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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 告 李義忠被 告 施招

施杰男施仁施蔡足雲施秉男施懿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老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陸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給付養老金等
裁判日期: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