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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9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25號原 告 藍天鴻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芳、李森雄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3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