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 告 洪麗芬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 代理人 許宗麟被 告 洪惠珠
洪志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子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