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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 告 林宜欣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被 告 何國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7-06-21